墨西哥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社会福利法案,新法案最重要的部分是规定过去由政府部门IMSS管理的员工退休基金,今后将民营化,交由财务机构AFORES管理。除此之外,对雇主与员工应负担的社会福利金部分亦有许多修正,主要的修正条文有下列几方面:
(1)、员工根据联邦劳工法核准的加班收入,将不再列入计算社会福利给付的基准中。
(2)、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失业与老年保险给付,计算标准之上限由墨西哥市基本工资的10倍,调高为基本工资的15倍。从1998年起,该上限还将逐年调升,一直到2007年时到达基本工资的25倍为止。
(3)、健康及生产保险有颇大的变更,过去雇主负担8.75%,员工负担3.125%;1997年7月1日起改为视投保员工薪资标准决定比例。员工薪资在墨西哥市基本工资3倍以下部分,雇主负担13.9%,员工无需负担保费;该项比例从1999年起将每年增加0.65%,直到2008年雇主负担到20.4%为止;员工薪资在墨西哥市基本工资3倍以上部分,雇主负担超过部分之6%,员工负担超过部分的2%,这个比例从1999年起将逐年减少0.49%,直到2008年雇主负担比例减到1.10%为止。员工负担部分从1999年起逐年减少0.16%,直到2008年员工负担比例减为0.4%为止。此外,补助员工丧失工作能力的保费,虽仍维持雇主0.7%,员工0.25%,但投保薪资上限已由墨西哥市场基本工资之10倍提高为25倍。
(4)、工作危险保险,按工作性质有不同之费率,但雇主需负担之保费费率由原先薪资的0.34785%~10.035%,扩大为0.25%~15%。
支付工作危险、健康、生产、丧失工作能力与生命、孩童照顾中心等各类社会福利保险金期限由2个月减为1个月。
(5)、支付退休、失业及老年给付之社会福利保险金每2个月付给代办退储制度(SAR)之金融机构。
(6)、计算各类薪资期间由2个月减为1个月,薪资如有更动时,应在次月15日前通知有关机关。
由于考虑到社会福利金具租税性质,雇主若有疏忽或延误缴纳情形,得处罚应付金额70%~100%的罚款,若延误达12个月以上,或有意蒙骗,其逃避部分达应缴金额的25%以上者,得比照逃税罪处以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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