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铭国际投资移民 永铭国际投资移民
哥斯达黎加投资移民
财富出国移民

财富出国移民教你如何规划美国移民的税务

来源:永鑫移民 作者:www.yongxinsky.com 发布时间:2015-04-22 15:22

  对于有意移民美国的国内高净值人士来说,税务规划一直是美国投资移民的一个重要课题。美国实施全球征税且政府执行力度较强,但往往有不少非税务专业人士在拿到美国绿卡时还不清楚美国的税制规定,等到必须缴纳各种税款时才明白绿卡身份所附带的义务。

  1、收入低、财产少且有长居美国意愿的配偶当绿卡申请人,另一方暂不申请

  当夫妻计划申请移民时,以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主申请人。例如,只以太太一人申请绿卡,那么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问题;同时太太名下的财产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最好不要以个人名义拥有美国地区之外的资产,因为按照美国税法要求,绿卡持有者必须公布其在海外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申报其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人寿保险账户以及自己控制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以收入低、财产少的一方作为申请人,不仅可以避免美国所得税,还可避免遗产税、赠与税或是弃籍税,同时简化报税内容。

  2、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

  由于美国税制基本上是就已实现的损益课征税款,故若在移民之前就做好税务安排,考虑财产处分,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效果。例如,资产组成中若包含“股票”及“不动产”等,在移民前可考虑先将账面上有赚头的股票先行出售,获利了结,等移民后有意继续长期持有的股票再陆续买回,如此便可垫高持有该股票的取得成本,且移民前出售的交易资本利得部分并无须课到美国所得税;至于账面上为亏损的股票则可继续保有,将来移民后再行出售,出售的成本仍是追溯至移民前原始的取得成本,因此移民前已发生的账面损失还有机会在移民后实现,可以抵扣其他的资本利得。

  3、准备移民时资产项目之净值报告,供放弃美国绿卡或美国籍的弃籍税申报时使用

  在向美国移民局递交财产申报文件时,一定要副本留底,以便将来供报税会计师参考,了解哪些财产已经向移民局申报;此外,为避免未来资产出售计算资本利得之困扰,最好将移民报到时申请人与附带申请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请公证协力厂商鉴价机构出具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这样如持绿卡八年或入美国籍后,但后需放弃美国绿卡或是美国籍要弃籍时,才可确认移民时的成本,以明确核计弃籍税。需注意的是,此份鉴价报告只适用于弃籍时使用,若实际出售房产,房产之成本仍为原始取得成本。

  4、避免绿卡取得前成为税务居民

  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前,申请人如果常常以商务签证(B1或B2)赴美国考察,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按照美国税法将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要和普通美国公民一样纳税,故要谨慎小心。

  5、移民后,在美国成立相应的信托保险

  申请人到达美国后可成立相应的信托保险,有效运用以避免日后遗产争议,并有可能减少或递延美国税负,在遗产分配上也可缩短处理时程。此外,若夫妻两人皆为美国公民,则互相赠与可免税。

  6、海外工作,美国免税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居民如果在海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有可能享受97,600美元(2013年)的境外劳务免税额,即一年内在海外居留逾330天方能享有这项免税额,且仅适用于劳务收入,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美国公民派到中国的薪资收入。

  但就绿卡持有者而言,确实有所矛盾的,因为绿卡持有人需要表现出长期在美国居留的意愿,否则绿卡可能会被没收。因此,若绿卡持有者半年内不能回美,但能提出合理理由,则可申请“回美证”,其有效期为2年。这样一来,将绿卡和回美证配合使用,即可合法在海外居留一年到两年,既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同时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额。

  7、善用非美籍境外赠与及美籍赠与免税额

  美国税法规定,境外非美籍人士赠与美国居民或是公民的境外财产,若超过每年10万美元,美国居民或是公民取得后只需申报,并不用课税。另外,美国税务居民一个人一生赠与他人525万美元(2013年)是免税的,且每年对每个受赠人赠与不超过14000美元(2013年)也是免税的。不过,若一年内的赠与超过此数额,则需向税务局申报。

  财富出国移民专业办理各国投资移民,详情可登录财富出国移民网(http://www.caifuyimin.com),或致电全国免费移民专线:400-700-9928。


文章出自【财富出国移民】,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未经同意转载的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美国投资移民最新EB-5审案进度发布
下一篇:财富出国移民举例说明美国投资移民优势
永鑫国际投资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