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须知:I-829申请的批准要求解析
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对美国开发者和企业家来说,是一种十分有吸引力的资金来源,但它首先是一种移民项目。外国投资人考虑在该项目中投资的原始动机是想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最终目标是获取无条件限制的绿卡。
想要达成此最终目标,需要获得I-829(投资人申请永久居留权解除条件限制的申请表)批准。
移民局I-829批准的要求包括:
1、及时递交I-829申请。USCIS要求申请人在其条件居留两年期的结束日之前的九十天内递交I-829申请。注意,条件居留期的开始日以入境日计算,而不是以I-526批准日计算。
2、表明I-526申请中描述的新企业已经被创造的证据。
3、表明所需资金已全额投资(例如,目标就业区所属的项目需要投资$500,000)的证据。
4、表明投资在条件居留两年期内始终是风险投资,且使用目的是为了创造就业的证据。
5、表明投资创造了(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将创造)十个全职工作的证据。
财富出国移民提醒:对EB-5项目方来说,把以上这些材料准备妥当是非要重要的。只有投资人成功实现了他们的最初目标——即获得I-829批准,项目方、以及整个EB-5项目才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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