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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出国移民综合介绍美国EB-5项目投资移民

来源:永鑫移民 作者:www.yongxinsky.com 发布时间:2015-03-25 13:50

  EB5法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美国的投资移民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投资项目,也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入100万美元设立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立一个新的商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至少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另一类是区域中心项目,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资50万,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工作机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由于大部分申请人没有在美国经营公司的经验,所以较多的申请人选择第二类—EB-5投资区域中心。

  EB5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 21 岁

  2、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申请人拥有一百万/五十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证明,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EB5投资移民常用名词解释:

  I526:全称有条件永久居留签证,投资者进行EB-5投资后首先申请的即是此种签证,取得该签证的条件是项目方提供的商业模式被移民局认可,同时投资款筹集到位。拿到I526后投资者可以享受与其他美国永久居民一样的权利福利,但是有2年的时间限制,投资者需在到期时提出免除条件限制的申请。

  I829:全称去除条件限制的永久居留签证,投资者需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申请书,伴随以下证据: 已经投资或者正在投资项目中,所投资的项目按照计划书执行,企业和投资持续整个两年有条件期间,投资者已经创造或者能预计在合理的时期内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岗位。(如果是区域中心项目则可以间接计算雇佣人数)取得该签证后只要满足5年连续居住的要求即可申请加入美国国籍。

  区域中心

  美国移民局根据某些特定地理区域的经济发展提案为基础所核准的指定区域,其目的为发展一个利用移民投资者资金以促进指定地理领域内经济增长的计划。简而言之,区域中心就是由公司或政府单位组成的实体,并已获得移民局核准,指定在EB-5试验性计划的规章内操作营运。投资在一个指定区域中心的EB-5投资移民者可以在他们申请永久居民的申请书内包含以合理方式计算出来的间接创造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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