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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税务

来源:永鑫财富移民 作者:www.yongxinsky.com 发布时间:2014-12-06 18:19
  哥斯达黎加的税收主要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特许权税等。哥税收年度的截止日为9月30日。如有特殊许可,公司的税收年度截止日可有所调整。每个税收年度的税收申报表必须在12月15日前填写完成,并完成纳税。新建的公司在6月1日之前开始运营的,必须在第一个税收年度的9月30日填写税收申报表,而休眠公司和6月1日前未开展运营的公司除外。以下为哥主要税赋种类和税率:
 
 
  一、公司所得税。哥斯达黎加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标准是总收入,而非利润总额。对于在哥国外产生并带回哥的利润,无须缴纳所得税,只有在哥国内产生的利润才需纳税。哥没有资本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将从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代缴。月收入为508,000科朗及以下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08,001至762,000科朗之间的,所得税为10%;超过762,000科朗,所得税为15%。无论是按月领薪还是按时收费,其个人所得税均没有申报表。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扣除所有支出后的须纳税收入如下表。
 
  三、销售税。销售税的征收对象主要为商品买主、货物进口商及服务的消费者,一般为13%。税额适用于销售净价,如有特许权税,则须包括在内。
 
  四、特许权税。特许权税适用于特定的进口商品或在本国由非技术工人制造的产品。依据《消费法》及相应的关税商品分类,其计算方法为某类商品的销售总额乘以该商品的相应关税税率。如某商品在原材料或半成品阶段就已缴纳了特许权税(无论在哥斯达黎加国内还是在海关),则无须另行缴纳。
 
  五、其他税种。如果一家公司取得免息贷款,那无论来自哥斯达黎加国内或国外,都会被视为已向贷方支付13.7%的利息,贷方须为此利息纳税。贷方和借款公司之间可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贷方宣布放弃利息。如果贷方在哥斯达黎加国外,而且没有正式宣布放弃利息,那借款公司将为被视为利息的部分支付15%的代扣所得税。
 
  对于抵押借款,如果贷方为哥斯达黎加国外的公司或个人,或未向哥所得税征收机构正式注册的个人,那须为借款产生的利息支付15%的代扣所得税。如果贷方为哥国内公司,则无须支付该笔费用。
 
  董事参加董事会,每次最多有1,000美元的所得为可扣除收入,但参会董事须缴纳12.5%的代扣所得税。只有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才能有此收入。哥斯达黎加公司获得的股息无须纳税,但非哥斯达黎加公司获得股息,则支付16.5%的代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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